“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是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内具世界级科学价值与美学价值的标志性地质遗迹,是大自然亿万年馈赠的不可再生珍稀资源。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作为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和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高质量推进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将始终坚守地质遗迹保护底线,依法严惩损毁破坏行为,以严明纪律筑牢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坚强防线。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攀爬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
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为,三清山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已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案件典型意义
202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入十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重大影响力案件,该案刑事、民事判决均被确定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具有全国统一法律适用与示范引领价值。本案的公开宣判给人们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画出一道法律红线,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不仅是对三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进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深化环境公益诉讼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每个人都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以此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文书索引】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6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2020年5月18日)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