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未经许可,禁止在地质公园内建立无关机构、修筑非保护设施,以及从事砍伐、狩猎、采矿、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等损害地质遗迹的活动。
地质遗迹是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的主要资源,加强地质遗迹的管理与保护是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全体工作人员和原居民的主要工作责任。现根据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公约的要求和《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地的管理与保护,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及《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景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一、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